根据崇左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崇左市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崇教人〔2023〕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天等县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天等县户籍;
(二)持有天等县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持有天等县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四)驻天等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权限
天等县教育局负责认定本县辖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三、认定时间
(一)网报时间:2023年4月17日9:00至7月6日16:00。
(二)现场确认时间:2023年7月3日至7月7日的每个工作日上午8:00 - 12:00,下午15:00 - 18:00。
四、认定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我区实际,2023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三)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在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的残疾种类为听障的人员,申请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免予听力检测项目,其他体检要求和标准与普通申请人一致。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注册: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操作方法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主页面“咨询服务”栏下的“操作手册”。注册成功后,先完善个人信息,并在申请人员申请的认定机构网报时间段内登录报名。证件号为个人账号,一经注册不能修改,请务必仔细填写。
2.网上申报:申请人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报名前请认真阅读须知,如实、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电子证件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190K),在完成网上申报的所有环节,出现“申报提醒”页面并生成报名号,方为报名成功。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地点须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三项中选择:一是户籍所在地;二是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填报驻地);三是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上半年的教师资格认定,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只能按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认定通过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体检
1.申请人登录天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iandeng.gov.cn),在首页“通知公告”板块查找《天等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并下载打印《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持该表到指定医院体检。
2.在天等县认定的申请人员,按要求到指定的天等县人民医院体检。
(三)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点安排
申请人网上申报成功后,按照天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认定公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并持相关审核材料到现场确认。
天等县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到天等县教育局进行现场确认。
不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现场确认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天等县天等镇教育路1号(天等县教育局二楼人事教师股),联系电话:0771-3532800 (叶老师)
3.现场确认须审核的材料如下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相片背面写清楚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8位报名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照片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
(3)不同情况申请人的对应材料:
①户籍在天等县已毕业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②持有天等县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③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④驻天等县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⑤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具有加盖天等县人民医院公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详见附件1),体检结论明确为“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一年)。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已核验”的,可不提交原件。
(6)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比对验证不成功的,申请人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可提前通过“学信网”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申请人取得港澳台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取得国外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8)《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系统比对核验,无需提交证书原件。
(9)其他材料。申请人因改名导致《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无法通过系统验证,要提交相应证明或证书的原件和公安部门姓名变更的证明材料等。
(四)天等县教育局审核认定
自县教育局集中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同意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在天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iandeng.gov.cn上公布。
(五)颁发证书
各认定机构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到所在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所在认定机构备案,一份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若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
(二)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完成。
港澳台居民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具体的办理程序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由申请人通过认定机构领取。台湾地区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机构。
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如提交虚假材料或承诺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认定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听障人员在我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要求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听障人员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3〕14号)文件执行。
(五)所有申请人网报后请加入QQ“423055786”并备注实名+认定学科。
(六)所有申请人在现场确认前在手机上扫 下载“广西政务APP”,按照业务办理流程指南完成操作。(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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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教育局
2023年4月27日
原标题:天等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tiandeng.gov.cn/tzgg/t1637086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