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讲教师资格条件
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作为主讲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或具有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以上职称且近三年连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
(三)新聘用的教师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
二、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宿州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提交拟主讲课程的教案(至少半学期),报所在院部(教研室)初审。
(二)院(部)教学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教学考核(包括说课、备课、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等环节)。
(三)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并提交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
具有教授、副教授或5年以上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免主讲教师认定考核。
三、主讲教师职责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工作;
(二)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习或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三)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档案的完善及现代教学手段的改进工作;
(四)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课堂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五)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四、管理考核办法
(一)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下一学期不再安排教学任务,由所在院(部)督促其培训和整改,直至教学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2.造成一级教学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五、说明
(一)取得主讲教师资格是承担本科学生课程主讲工作的必备条件,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者原则上不能担任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因本科教学工作量大、主讲教师严重缺乏的专业,可少量安排暂不符合主讲教师资格条件的助教担任本科课程主讲工作,但必须按照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认定。
(二)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三)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可参照本办法申请我校的主讲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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